| 索 引 号: | 11371700MB2854616W/2024-07919 | 分 类: | 流程图解 |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4 月 01 日 |
| 标 题: | 市场主体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4 月 01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市场主体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办事指南 | ||
- 索 引 号:11371700MB2854616W/2024-07919
- 分 类:流程图解
- 发布机构: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 题:市场主体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2024 年 04 月 01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4 月 01 日
- 内容概述:市场主体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办事指南
市场主体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办事指南
菏泽市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指南三
一、提前停止公示条件
对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满3个月不再公示;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满3个月不再公示;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以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二、提交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5.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各项义务情况、缴纳罚款凭证复印件等。
三、办理流程

四、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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